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91执342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廖雪梅,女,户籍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身份证号码:×××5126。
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瑞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婉悦。关于廖雪梅与惠州大亚湾瑞鑫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
一、惠州大亚湾瑞鑫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廖雪梅返还已付款项193126元、已偿还银行贷款本金34041.73、利息46760.49元,合计273928.22元;
二、惠州大亚湾瑞鑫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廖雪梅支付违约金31100元;
三、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惠州大亚湾瑞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至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4571元,由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瑞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根据本院作出的(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判决第一项:解除惠州大亚湾瑞鑫置业有限公司与廖雪梅于2014年1月1日签订的关于惠州大亚湾澳头洗马湖路5号华悦雅苑1栋602号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告登记号为:粤房地预登惠州3300127355号,预告登记依据合同号:HW201330145),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至今仍未解除。
本院认为,根据生效判决,登记在廖雪梅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澳头洗马湖路5号华悦雅苑1栋602号房应属于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瑞鑫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案件顺利进行,依法应查封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廖雪梅名下的位于惠州大亚湾澳头洗马湖路5号华悦雅苑1栋602号房(预售登记号:HW201330145);
二、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铁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震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