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3448号原告浙江宇达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卡,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金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宇达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金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宇达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金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宇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金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浙江宇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诸灿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程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