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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3448号

浙江宇达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金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宇达建设有限公司,杭州金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3448号原告浙江宇达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卡,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金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宇达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金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宇达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金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宇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金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浙江宇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诸灿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程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