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02163号申请执行人贾玉虎,居民。被执行人王光高,居民。贾玉虎与王光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涟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王光高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原告贾玉虎借款2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房产、土地、工商及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涟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执行长 汪祝静执行员 李立新执行员 唐 堂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姜宇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