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860-2号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负责人韩珍,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丰,系该行客户经理,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郁家俊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5〕伊法执字第286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郁家俊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郁家俊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振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郭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