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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340号

魏福有、王应虎、王宗信与张新龙赋予强制执行力的调解协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福有,王应虎,王宗信,张新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340号申请执行人魏福有,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住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王应虎,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王宗信,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新龙,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魏福有、王应虎、王宗信申请执行张新龙赋予强制执行力的调解协议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等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张新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调确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执行标的2708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晓伟

代理

审判员  李 瑞

代理

审判员  彭 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立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