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1059号
原告:黄庆云,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352124196801186016,住衢州市柯城区花园溪东埂51号。
被告:浙江明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城关镇岙滩新区凤栖花苑开元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邹夏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新平,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柳四塘。
被告:蒋石富。
被告:周伟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庆云与被告浙江明城建设有限公司、柳四塘、蒋石富、周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庆云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庆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庆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2元,减半收取971元,由原告黄庆云负担(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汪佳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