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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1059号

黄庆云与浙江明城建设有限公司、柳四塘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庆云,浙江明城建设有限公司,柳四塘,蒋石富,周伟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1059号

原告:黄庆云,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352124196801186016,住衢州市柯城区花园溪东埂51号。

被告:浙江明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城关镇岙滩新区凤栖花苑开元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邹夏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新平,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柳四塘。

被告:蒋石富。

被告:周伟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庆云与被告浙江明城建设有限公司、柳四塘、蒋石富、周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庆云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庆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庆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2元,减半收取971元,由原告黄庆云负担(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汪佳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