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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8民初229号

黄玓瓅与刘芳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黄玓瓅,刘芳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8民初229号原告黄玓瓅。被告刘芳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玓瓅诉被告刘芳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还有部分治疗资料需要延后提供,现特向人民法院撤回诉讼,待原告将治疗资料准备充足后再行处理。

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玓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玓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本院决定由原告王建波负担。

审判员  刘翔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胡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