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8民初229号原告黄玓瓅。被告刘芳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玓瓅诉被告刘芳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还有部分治疗资料需要延后提供,现特向人民法院撤回诉讼,待原告将治疗资料准备充足后再行处理。
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玓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玓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本院决定由原告王建波负担。
审判员 刘翔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胡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