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6民初21号原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68年5月1日,文盲,农民。被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现年50岁,文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周胜祥
代理
审判员 马文山
代理
审判员 葛棋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月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