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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1642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王强、张秀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王强,张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1642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负责人:汪雷,行长。

被告:王强。

被告:张秀。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告王强、张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12971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9715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中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南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