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517-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思久。被执行人董进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法经纶
审判员 黄莹莹
审判员 朱晓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法文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