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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517-1号

青岛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进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进粱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517-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思久。被执行人董进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法经纶

审判员  黄莹莹

审判员  朱晓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法文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