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民终1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司向丁,男,生于1982年11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司辖德,男,生于1952年5月9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上诉人司向丁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5)原民初字第4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司向丁、被上诉人司辖德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司向丁请求判令位于固原市原州区官厅什里小学门口土地上种植的杏树归其所有,而原审法院超出上诉人司向丁诉讼请求的范围判决被上诉人司辖德向上诉人返还杏树款8000元,属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5)原民初字第44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司向丁。
审 判 长 刘克雄
审 判 员 马 萍
代理
审判员 苟改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闫儒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