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1690号原告尚某,男,汉族,1987年3月25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刘某,女,汉族,1987年6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 闫繁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樊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