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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1690号

原告尚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1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尚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1690号原告尚某,男,汉族,1987年3月25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刘某,女,汉族,1987年6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  闫繁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樊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