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刑更450号罪犯张勇,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2004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7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新刑一终字第157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张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服刑期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经本院于2014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现刑期止日为2031年9月4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对罪犯张勇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报称,罪犯张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获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季度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5年7月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7月、9月,2015年1月、4月、8月获季度表扬奖励共5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系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炳 蔚
审判员 叶 春 斌
审判员 阿曼古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