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垦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吴领生,男,汉族,1954年2月22日出生,住博乐市。申请执行人宋军,女,汉族,1951年7月17日出生,住博乐市。被执行人郭徐刚,男,汉族,1969年1月17日出生,第五师八十八团。被执行人伍会琼,女,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领生、宋军与被执行人郭徐刚、伍会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40934元,未执结标的额40934元。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郭徐刚、伍会琼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9)博垦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XX飞
审 判 员 艾 尼助理
审判员 杨志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