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4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民,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政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宣县商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商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终结后,申请人在两年内可以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燕
人民陪审员 王博
人民陪审员 郝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程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