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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执478号

陈富新、徐成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3-07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富新,徐成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478号

申请执行人:陈富新,男,1952年5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泸县。

被执行人:徐成良,男,1974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泸县。关于陈富新与徐成良、涂佳民间借贷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依据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273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陈富新借款10万元及4000元利息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徐成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的存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徐成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账户内存款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温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