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刑更400号罪犯史兆显,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巨野县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新刑二抗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史兆显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现刑期止日为2029年12月2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对罪犯史兆显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报称,罪犯史兆显在服刑改造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奖励共4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史兆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5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4年7月、8月,2015年4月、9月获计分表扬奖励共4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罪犯史兆显已缴纳罚金50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史兆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积极履行财产刑义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史兆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炳 蔚
审判员 叶 春 斌
审判员 阿曼古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