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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民初70号

俞兰与上海宁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俞兰,上海宁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相迪龙,吴建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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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初70号

原告:俞兰。

委托代理人:俞彩根,嘉兴市天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宁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北街456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相迪龙。

被告: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1555弄367号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相迪龙。

被告:上海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1555弄396号3楼、4楼。

法定代表人:吴建元。

被告:相迪龙。

被告:吴建元。以上五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沈中华、陈雷,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俞兰���与被告上海宁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相迪龙、吴建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原告发出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俞兰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章 能

审 判 员  汪先才

代理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 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