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465号申请执行人邵爱萍,女,196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袁烝,女,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胡伟东,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邵爱萍与袁烝、胡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欠债较多,名下财产正在处置中,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杭桐商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建安
审 判 员 陆如有
人民陪审员 罗 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