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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465号

邵爱萍与袁烝、胡伟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爱萍,袁烝,胡伟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465号申请执行人邵爱萍,女,196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袁烝,女,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胡伟东,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邵爱萍与袁烝、胡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欠债较多,名下财产正在处置中,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杭桐商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建安

审 判 员  陆如有

人民陪审员  罗 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