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711号
申请人:高欢欢。
申请人:宣亮亮。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高欢欢与申请人宣亮亮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徐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高欢欢与申请人宣亮亮因其他纠纷,于2016年4月26日经慈溪市浒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宣亮亮自愿同意一次性赔偿给高欢欢头部及身上受伤的一切医疗费和轿车前保险杠砸破的损失费等合计8500元,款项于本协议达成时当场付清。另外,宣亮亮和高欢欢父亲的伤势各自承担;
二、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徐 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 记员 杨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