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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2767号

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丁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2767号

原告:丁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阳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记员 李苹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