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2767号
原告:丁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阳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记员 李苹苹 来自:
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2767号
原告:丁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阳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记员 李苹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