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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3民初286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3民初286号原告李某甲,女。被告李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马益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鲍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