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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6执53号

王庄与朱建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庄,朱建保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6执53号

申请执行人:王庄

被执行人:朱建保关于申请人王庄与被执行人朱建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5)吉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建保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庄现尚有32500元债权未受偿,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朱建保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5)吉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法院将随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兴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佳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