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6执53号
申请执行人:王庄
被执行人:朱建保关于申请人王庄与被执行人朱建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5)吉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建保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庄现尚有32500元债权未受偿,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朱建保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5)吉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法院将随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兴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佳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