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3137号
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苏州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圣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翔,系公司职员。
被告:钟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谈国永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高莲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