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831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阳光建材经营部,住六安市顺达大市场14幢119号。
委托代理人:余以祥,该经营部员工。
被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组织机构代码13872357-8。
法定代表人:陈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传根,男,1965年9月8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郑传根银行账户存款207370元至本院单位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如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