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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831号

六安市裕安区阳光建材经营部、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阳光建材经营部,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郑传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831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阳光建材经营部,住六安市顺达大市场14幢119号。

委托代理人:余以祥,该经营部员工。

被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组织机构代码13872357-8。

法定代表人:陈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传根,男,1965年9月8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郑传根银行账户存款207370元至本院单位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如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