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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386号

被执行人石肖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利强,石肖斌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崔利强,男,1970年5月8日生,河南省长恒县樊相镇小屯村人,现居忻府区解原乡解原村。被执行人石肖斌,男,1973年11月20日生,太原市小店区居民,现居太原市小店区师范街。申请执行人崔利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肖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定商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石肖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定执字第3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金鳌

审判员  侯慧峰

审判员  薄海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