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崔利强,男,1970年5月8日生,河南省长恒县樊相镇小屯村人,现居忻府区解原乡解原村。被执行人石肖斌,男,1973年11月20日生,太原市小店区居民,现居太原市小店区师范街。申请执行人崔利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肖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定商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石肖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定执字第3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金鳌
审判员 侯慧峰
审判员 薄海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