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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民初891号

张斗玉与李兰萍、徐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斗玉,李兰萍,徐上飞,徐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3民初891号

原告:张斗玉,男,汉族,1964年1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

委托代理人:袁浩,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兰萍,女,汉族,1962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代理人:李仁宝,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上飞,男,汉族,1986年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代理人:李仁宝,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燕,女,汉族,1983年6月18日出生,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代理人:李仁宝,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斗玉诉被告李兰萍、徐上飞、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黎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斗玉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浩、被告李兰萍、徐上飞、徐燕的委托代理人李仁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斗玉诉称:徐修全与原告系亲戚关系。2014年7月5日,徐修全向原告借款1479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2%,按月支付利息。徐修全在支付10000元利息后,不支付利息也不归还借款本金。2015年12月12日,徐修全因病去世,原告在徐修全死后,多次向被告追要借款,但被告拒不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李兰萍作为配偶,应该对该夫妻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徐上飞、徐燕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该笔借款承担清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兰萍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47900元及自2014年11月15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要求被告徐上飞、徐燕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李兰萍在庭审中辩称:该笔借款被告李兰萍不知情,被告李兰萍与徐修全从2005年就开始分居,如债存在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李兰萍也没有从中收益,因此不能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方应提供银行转款凭证,或者是现金取款的其他证据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

被告徐上飞、徐燕在庭审中共同辩称:均没有继承任何遗产,也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被告徐上飞、徐燕的起诉。原告张斗玉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有:1、原告身份证,户籍证明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借条,转款凭证,证明2011年9月19日转款250000元,截止2014年7月5日欠款147500元,月利息2%。被告李兰萍、徐上飞、徐燕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有:1、肥西县××镇爱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件(原件在16-892号案件中),证明被告李兰萍自2005年与被继承人徐修全分居的事实。2、证人证言,证明被告1李兰萍与徐修全分居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李兰萍、徐上飞、徐燕对原告张斗玉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三性无异议。对证据2转款凭证三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与徐修全之间还存在合伙关系,所以不能证明250000元就是借条中的借款,借条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借条出具的日期的是2014年7月5日,我们需要原告进一步举证证明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经庭审质证,原告张斗玉对被告李兰萍、徐上飞、徐燕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1不具有合法性,作为居委会的证明应当有居委会主任的签字,内容没有真实性,居委会作为一个机关不可能了解夫妻双方是否分居的事实,显然证据没有证据效果,夫妻共同债务,并不是以夫妻是否分居作为衡量是否承担债务的标准。证据2第一个证人是被告的亲属,第二个证人是被告的邻居,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因此没有真实性,第二个证人说明的情况来看,李兰萍作为一个家庭妇女,2004年开始分居,徐燕不满18岁,孩子的婚事以及李兰萍的生活支出我们认为是有徐修全承担主要支出,被告显然想逃避债务。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原告张斗玉所举证据1、2具有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所举证据1,是肥西县××镇爱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徐修全与被告李兰萍分居多年,但被告李兰萍在本院受理的(2016)皖0123民初892号案件的庭审中陈述“……有时住在肥西县××镇凉亭雅苑,有时住在女儿家,有时住在儿子家……”,可见,被告李兰萍并非一直居住在爱和社区辖区,爱和社区居委会无法证明被告李兰萍与徐修全是否分居,故该证明不具有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证据2,因证人刘某与被告李兰萍系亲属关系,证人马某原系被告李兰萍邻居,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上述二人证言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9日,原告向徐修全银行账户转款250000元。2014年7月5日,徐修全就上述借款下欠款147900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借条背书“结算时间2015.2.16,舒宜宾馆。”2015年7月8日,徐修全向原告支付2014年7月5日至2014年11月15日期间的利息10000元。2015年12月12日,徐修全因病去世。2016年3月11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另查明,被告李兰萍系徐修全生前的配偶,被告徐燕是徐修全生前之女,被告徐上飞是徐修全生前之子。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转账记录、借条,徐修全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债权债务明确。该借款发生在被告李兰萍与徐修全生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欠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徐修全已于2015年12月12日死亡,原告要求被告李兰萍立即清偿欠款1479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兰萍主张本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其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案借款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审理中,被告徐上飞、徐燕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徐修全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徐上飞、徐燕对本案所涉债务不负偿还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徐上飞、徐燕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本案所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借条背书内容“结算时间2015.2.16,舒宜宾馆。”,原告主张该背书与本案无关,是其与徐修全投资双方结算的时间即(2016)皖0123民初892号案件中的结算时间和地点,经本院核对,该借条上的背书时间、地点与(2016)皖0123民初892号案件中的结算时间、地点一致,与本案无关联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兰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偿还原告张斗玉147900元及自2014年11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斗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2元,减半收取2091元,由被告李兰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黎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