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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3民初195号

李文明与李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文明,李广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3民初195号

原告:李文明。

委托代理人:胡自平,峡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广园。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原告李文明诉被告李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文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元,减半收取为74.5元,由原告李文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曾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