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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1168号

许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某,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1168号

原告:许某某,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钟某某,女,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晓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林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