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1168号
原告:许某某,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钟某某,女,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晓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林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