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480号申请执行人钱满方,男,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韩飞,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35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韩飞名下有皖PXXX**小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韩飞名下的皖PXXX**小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