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07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佳尧。
委托代理人:邵春辉。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立。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兆年。再审申请人徐佳尧因与被申请人张立、张兆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牡商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佳尧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违反当事人的约定,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徐佳尧通过案外人于莉莉、张奇夫妻与张立达成委托协议,委托张立办理公务员考试录取事宜,并付给张立6万元委托费用。因徐佳尧与张立达成的委托事项已扰乱正常的公务员录取秩序,不受相关法律保护,故原判决认定该委托关系无效并判令张立返还徐佳尧6万元费用并无不当。徐佳尧虽称有录音资料证明张兆年收取其5万元费用,张兆年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张立、张兆年对此事实不予认可,于莉莉、张奇也证实系与张立订立的委托协议,并未与张兆年达成新的委托关系,故徐佳尧提供的录音资料在没有其它证据佐证情况下,无法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徐佳尧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徐佳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徐佳尧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东兴
代理
审判员 白 捷
代理
审判员 陈春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董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