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付冬冬。被执行人张玉忠。申请执行人付冬冬与被执行人张玉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1)棣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国强
审判员 娄建武
审判员 刘志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劳书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