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550号申请执行人安美世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1号楼18层20B4-B8(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武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凯伯,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和光正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南宫雅园小区1号楼1单元601。法定代表人张天桥,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美世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和光正加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西民初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和光正加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安美世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和光正加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申请人服务费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北京和光正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实施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安美世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和光正加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及申请人确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年西民初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艳茹
审判员 吕 祥
审判员 李树勇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