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保184号申请人曲正国,男,被申请人袁立明,男,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曲正国与被申请人袁立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曲正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5)开民三初字第50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袁立明名下位于福山区福海路988号福水苑综合楼422号房产所拥有的36.72平方米的房产,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袁立明名下位于烟台市福山区福海路988号福水苑综合楼422号房产所拥有的36.72平方米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元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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