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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字525号

李文山与山东省无棣县公路管理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文山,山东省无棣县公路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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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字525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山。被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无棣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无棣县。法定代表人王涛,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棣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东省无棣县公路管理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省无棣县公路管理局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山东省无棣县公路管理局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友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