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584号原告徐某某,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望奎县厢白满族乡后二村6组60号。被告国某某,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榆林镇林城村大李围子屯。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曹忠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