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6财保59号申请人杨宝华,男。被申请人赵付军,男。
申请人杨宝华与被申请人赵付军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保全2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了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付军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广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郑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