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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财保59号

杨宝华与赵付军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宝华,赵付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6财保59号申请人杨宝华,男。被申请人赵付军,男。

申请人杨宝华与被申请人赵付军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保全2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了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付军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广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郑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