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89号
申请执行人:徐细妹,女,汉族,1951年09月03日生。
被执行人:宋小荣,女,汉族,1970年02月17日生。
被执行人:范跃强,男,汉族,1963年10月20日生。
被执行人:万红发,男,汉族,1968年11月27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宋小荣、范跃强、万红发未履行(2014)湖坊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宋小荣、范跃强、万红发存款及收入人民币52200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杨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何清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