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唐某,女,1967年5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泸县。
被执行人:钟某,男,1964年9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泸县。关于唐某与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6日立案执行,依据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33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申请人补偿款16328.44元及利息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钟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的存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钟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账户内存款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温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