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206号申请执行人陈培全,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日光,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培全与被执行人陈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工商局、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冻结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日光名下闽FC73**北京现代小型轿车的过户、抵押等手续,被执行人陈日光目前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隆 武
人民陪审员 李 振 清
人民陪审员 卢 炳 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