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仑执民字第3001号

宁波市北仑国汇物流有限公司、刘电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国汇物流有限公司,刘电松,XX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300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国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霞浦街道霞浦路5号301室,组织机构代码:55113901-7。法定代表人杨俊皊。被执行人刘电松,男,1987年5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鱼台县。被执行人XX,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鱼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国汇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电松、XX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电松、XX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30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薛天祥

代理

审判员  朱奭慈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 记员  丁适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