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990号原告王金田,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代理人侯晓风,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景德,男,195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霍林郭勒市永兴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董事长,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霍林郭勒市永兴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144111-6,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珠区沿山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杨景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子建,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霍林郭勒市永兴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新新家园小区C13栋4单元202号。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王金田诉杨景德、霍林郭勒市永兴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王金田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金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王金田已预交),退还原告王金田5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金田负担。
审 判 长 李 德 新
审 判 员 梁 学 巍
人民陪审员 王 晓 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格根图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