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刑初379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无业。2016年2月1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来到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屿下村屿下网吧和惠特购物交界的过道上,采用推车的方式,窃得程琦停在此处价值人民币200元的SAFT牌山地变速自行车一辆。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2、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来到黄岩区西城街道岙岸村的天碧模具厂隔壁的巷子里,采用推车的方式,窃得李加成停在此处的助力车一辆(无法估价)。3、2016年2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夏某来到黄岩区新前街道西范村的星空网吧门口,采用搭线推车的方式,窃得张亮停在此处价值人民币450元的绿佳牌电动车一辆,后藏匿在西范村加油站边上一栋房子底楼的过道。同日,张亮在附近的明玉网吧将被告人夏某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张亮、李加成、程琦的陈述,证人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夏某的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证据保全清单,价格鉴定意见,视频监控录像,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刘世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记员 金富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