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3294号
原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陈旭琰,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军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 记员 胡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