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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3294号

郑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3294号

原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陈旭琰,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军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 记员  胡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