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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执字第00570号之一

袁光志、邓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光志,邓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字第005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光志,男,生于1957年9月29日,汉族,农民,住枝江市。被执行人邓威,男,生于1989年10月24日,汉族,无业,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袁光志与被执行人邓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9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6067.46元。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36067.46元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超

审判员 王 艳

审判员 杨 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熊春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