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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815号

孙孟与曹新龙、曹琦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孟,曹新龙,曹琦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815号申请执行人孙孟,男,198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曹新龙,男,1988年2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曹琦琦,女,1990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102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492号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

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文忠

审判员  郝同友

审判员  孙兆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曹文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