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815号申请执行人孙孟,男,198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曹新龙,男,1988年2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曹琦琦,女,1990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102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492号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
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文忠
审判员 郝同友
审判员 孙兆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曹文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