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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民申10号

天水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董应林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水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董应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天水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泰山路37号。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高新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金敏,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董应林,男,生于1967年8月1日,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再审申请人天水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董应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麦积区人民法院(2015)麦民二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天水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董应林达成和解协议。再审申请人天水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水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白 瑞

审 判 员  何秀萍

代理

审判员  曹小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