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3737号原告杜卉。被告王海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余姚支公司。负责人章莉萍。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杜卉诉被告王海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杜卉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卉承担。
审 判 员 杨飞雄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记员 沈翠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