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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7号

杨守国与大冶市才益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守国,大冶市才益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7号申请执行人杨守国。被执行人大冶市才益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杨守国与被执行人大冶市才益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18783.76元,未执行标的额118783.7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黄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