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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943号

龙江县华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江县华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张丽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943号原告龙江县华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法定代表人冯晓彬,职务经理。被告张丽丽,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县华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沙庆岭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文馨 来源:百度“”